叩問欽州中院:用lawyer 的《代表詞》作投訴人的《平易近事投訴狀》是否公道符合法規?
境外 公司 設立(《相鄰排水膠葛》一案,一審法院枉法裁判,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案件的概況見帖子《間墻與水口——從一樁相工商 登記鄰排水膠葛望廣西欽州靈山兩級人平易近法院對嫁禍於人的犯警侵害的枉法裁判》。)
接到欽州中院的《訊斷書》,投訴人“一字不漏”地把《訊斷書》望瞭,投訴人在二審期間,請瞭一個lawyer ,lawyer 的代表是一般代表。按理說,《訊斷書》中應有lawyer 的“代表定見”即常見的“代表lawyer 以為……”,但投訴人左望右望,上望下望,一直望不到lawyer 的“代表定見”。怎麼會沒有呢?投訴人百思不得其解。“你的代表詞呢?”當事人問lawyer ,誰知lawyer 竟指著《訊斷書》的主訴部門說,《訊斷書》的主訴部門便是她的代表詞!於是,投訴人才驚悚地發明,本來,欽州中院的法官竟用lawyer 的《代表詞》看成瞭投訴人的《平易近事投訴狀》!(見圖)lawyer 的“代表定見”竟成瞭投訴人的“投訴理由”!這真是匪夷所思,聞所未聞!
《平易近事投訴狀》是投訴人親身寫的,由於靈山法院的《訊斷書》“胡編亂造”,可以說是“重新錯到尾”!此中的過錯“不可勝數”!靈山法院《訊斷書》中的過錯,不是一處兩處,而是成十次,上百次!那些或深或淺的過錯,淺的高深莫測;深的則要“左思右想”。以是,一審法院《訊斷書》中的所有的過錯,投訴人並不克不及“一揮而就”地所有的發明。由於此中的過錯其實太多,的確是“不可僂指算”!但凡隻要一發明訛奪,投訴人就寫訴狀!由於,《訊斷書》中的過錯便是投訴人投訴的理由!多一個投訴的理由,投訴人就多一分勝訴的但願!總認為已把靈山法院的《訊斷書》中的過錯“矯正瞭”,“改齊瞭”,殊不知一捧起《訊斷書》,又發明過錯,並且是更年夜的更深的過錯!投訴人於是提起筆,繼承寫訴狀!浩然邪氣,使投訴人義無反顧!不能自休!寫絕心中的冤屈!揭破司法的暗中!還原事實的實情!為瞭勝訴,更為瞭保衛公正公理!就如許,投訴人投訴狀越來越多,越來越長!事變的實情也越來越清楚!紛至沓來,快馬加鞭,投訴人一共寫瞭三本投訴狀:《平易近事投訴狀》、《平易近事投訴狀》增補、《平易近事投訴狀》增補2.第一本在限制的時光內即2016年1月13日上交,提起瞭投訴;第二本在2月17日經由過程郵寄的方法寄給瞭欽州中院的立案庭;第三本在6月8日法官勘驗現場時提交。近百頁的訴狀,像雪片一樣,飛向瞭欽州中院!投訴人投訴的理由見帖子《間墻與水口——從一樁相鄰排水膠葛望廣西欽州、靈山兩級人平易近法院對嫁禍於人排污的犯警侵害的枉法裁判》。為寫這三本《平易近事投訴狀》投訴人可以說是“醉生夢死”、“赤誠相見”!而l行號 申請awyer 的《代表詞》卻對投訴人《投訴狀》發明的良多問題都沒有說起!可見,《平易近事投訴狀》與《代表詞》不單名稱不同,並且,內在的事務也年夜不同!公司 行號 申請以是,用《代表詞》作《平易近事投訴狀》是分歧理的!對投訴人是不公正的!並且,lawyer 《代表詞》中的,“被投訴人庭院旁的衡宇原本是人深或棲身的,登記 公司高空流水都不是臟污水。被投訴人轉變衡宇用處作豬圈,其養豬發生豬屎尿水,有時……被投訴人有責任解除該淨化。”——投訴人的《平易近事投訴狀》中並沒有如許的話。這隻是lawyer 的“代表定見”。此刻,卻說如許公司 營業 登記的話出自投訴人的《平易近事投訴狀》,這是對投訴人《平易近事投訴狀》的“闢謠”和“毀謗”!
“《代表詞》是官司代表人(lawyer 、法令事業者、國民)在庭審經過歷程中獨自運用的非正式文書,代表詞最主要的部門是質證和爭辯。《平易近事投訴狀》是指官司當事人,有自力哀求權的第三人和被人平易近法院訊斷負擔法令責任的無自力哀求權的第三人在投訴刻日內不平第一審訊決裁定,哀求上一級人平易近法院撤銷、變革原審訊決或裁定而寫的司法文書。”本人不懂法,此刻算是“惡補”瞭。以上是援用。可見,《代表詞》長短正式文書;《平易近事投訴狀》是司法文書。可見,《代表詞》與《平易近事投訴狀》是不同的!可見,用《代表詞》作《平易近事投訴狀》是分歧法的!
欽州中院的法官用一般代表lawyer 的《代表詞》作投訴人的《平易近事投訴狀》是“依法辦案”嗎?有法令“答應”lawyer 的《代表詞》作投訴人的《平易近事投訴狀》嗎?豈非欽州中院的法官“不懂”《代表詞》與《平易近事投訴狀》是不同的嗎?非也!“州官放火”,張冠李戴,胡亂辦案,對案件“應付瞭事”,豈非這便是法官“心中有責”的表示嗎?用lawyer 的《代表詞》作投訴人的《平易近事投訴狀》,欽州中院的法官但是“開瞭先河”!可見欽州中院的某些法官對神聖法令不是“敬畏”!而是“輕蔑”!超過於法令之上的訊斷,對的性都談不上,另有什麼公正公平性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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